浅谈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呈现的“亮点”及影响
宜宾县检察院 官多奎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开宗明义,明确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立法宗旨,是一部“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彰显了依法治权的决心,更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笔者就新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亮点”谈谈自己的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旧《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百姓信“访”不信法,律师避而不愿接行政案件,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
2014年11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新时代。
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呈现十大“亮点”
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之前的75条增加为103条,增加了38条。
1、扩大受案范围。2、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3应当登记立案。4、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5、增加调解制度。6、完善审判监督。7、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8、可跨区域管辖。9、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10、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三、修改新法所具有的影响
(一)新法为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解决了“立案难”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二)新法解决了“审理难”
“审理难”,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难之一。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的民众期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三)新法解决了行政诉讼中的“执行难”
针对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增加了三项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二是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三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中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得到了积极有效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