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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生态伦理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时间:2015-03-12   发布者:四川县域经济网

传统生态伦理蕴含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思想、典故和制度性规定。理性解读虞衡制度等方面的论述,审视和比照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探索历程,必将焕发其应有的现代价值,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蔡永海  孙垚
蔡永海,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哲学博士

      人与自然关系是个永恒的话题。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生态困境,生态文明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借鉴吸收西方现代生态科学文化与哲学理念,总结反思环境保护探索中的经验与不足;另一方面要汲取传统生态伦理制度规范,在生态文化自觉中展现其现代价值,彰显现代化建设的后发优势。

      传统生态伦理蕴含的制度规范 
      植根于农耕社会的传统生态伦理,反映出我国古代农业文明的典型生态,在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观念的同时,积极对体制建构、法律和行为规范进行探索,为当今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导。
      ——虞衡制度:体制机构的典型标志。传统生态伦理并非只是个抽象的思想原则, 亦有初步的制度建设基础。在中国古代,虞衡制度是设置专门的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政府机构。虞衡是掌管山川林泽机构的通称,职责是保护自然资源,制定相关政策和法令。据史料记载,在尧舜时代就设有“虞”,如舜设九官治理天下,山林、川泽、草木、鸟兽等有关资源和环境的事宜由“虞”官掌管。虞衡制度是古代生态体制机构的一个标志,在我国持续了约3000年,这在世界范围内都属罕见。遗憾的是,虞衡的职责范围却逐渐削弱,到明清时的虞衡司只负责帝王、圣贤、忠义、名山、陵墓、祠庙等区域内的管理,禁止在它们的周围樵牧。即便如此,虞衡制度对后世仍有深远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圣王之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传统生态伦理的法律规范体现为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具体法规和实践。古典文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生态智慧不胜枚举。《尚书》等儒家经典的表述虽不同,但却都有强调生态资源爱护立法,尤以被荀子称之为“圣王之制”最得要领,即儒家倡导通过制定相关礼制、法规、禁令,以维护人类最基本需要的生态资源保护的立法思想,引人注目。一些朝代甚至把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部分规则通过法律的形式颁布,目的在于使所有生物有所养,以防匮乏。到明清的法律多沿用了唐律,法令有所拓展,清代还设专管水利的官员,设堡保护水道、河堤并延用至今。可以看出,历代都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性约束规范人们在生态方面的行为和社会生产活动。
      ——教化与监督:警醒世人的行为准则。生态保护意识得以流传、制度得以执行、行为得以规范,往往通过宣传教育、科学认识和舆论监督来转化为现实的行动。《论语》《孟子》《管子》等先贤的思想通过宣传教化深入人心,影响和改变着后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国传统农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原因在于,中国古人探索出许多相生相克、用养结合、综合发展、因地制宜的生态农业和技术方法。明代南方的“桑基鱼塘”农业生态模式在清代得以延续,正是一系列的农业生态耕作方法使得土地得以长期集约耕种,没有出现欧洲地力大面积衰竭的现象。古代对生态环保的教化与监督,乃至对生态科学的探索,不仅有效维持了生态环境的平衡,还促进了生态制度规范的发展。

      我国生态制度建设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在欣喜看到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意识到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日益恶化,严重影响民众生产生活,并在生态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环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更是注重环境资源的保护,并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如197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林业总局,负责森林植被保护,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1988年设立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环境保护局,以及地方环保机构。2007年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加强节能减排,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批准设立环境保护部,局到部的演变提升了我国环境保护机构的行政权力,赋予环保职能机构更大的环境管理范围与权限。同年,随着国家能源供应紧张和利用低效,成立了国家能源局,旨在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环保组织蓬勃兴起,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公益性环保组织的成立,以政府与企业外的第三方力量推动着环保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生态保护的理性转变。传统农业社会的科学行为规范不能满足工业污染需求的环保问题的需要,致使工业化进程中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的行为屡见不鲜,环保底线一再突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为了遏制与人民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我国在1989年正式实施《环境保护法》,标志着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环境治理法治基础的奠定;2014年4月24日,《环保法修订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进入二十一世纪,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写入建设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调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就是要用制度来约束资源使用权力、规范资源开发行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保障合法环境权益。这一历程,是我国对生态环保问题从忽视到重视的理性转变。

      传统生态伦理的现代价值 
      回顾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探索历程,能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传统生态伦理思想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党中央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今天,传统生态伦理蕴含的制度规范对指导我们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现代价值。
      ——推进生态制度建设。传统生态伦理和西方环境保护经验告诉我们,生态文明的推进必须根除各行其政的体制弊病,规范社会方方面的行为,形成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合力。例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污染、土地荒漠化等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是缺乏环境科学理念、环境保护的完整制度,缺乏统筹发展、全面均衡的调控手段,以及强有力的法制化监管制度体系。马克思主义的生态危机社会制度根源论启示我们,“各种环境管理、生态建设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仍然是生态文明的根本制约因素。”由此可见,制度化的手段规约是我国生态文明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当前,党中央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制度是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改革方向和主要措施,是有效解决生态资源环境问题的具体安排,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生态制度建立后,还要完善评价体系、考核办法和奖罚机制,督促监管相关机构,确保制度执行落地。
      ——完善生态法律规范。近年来,为整治全国大范围持续性雾霾,31省区市签署环保军令状,成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北京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针对大气污染的政策和法规,对缓解和治理大气污染,给人们蓝天白云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是生态文明制度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表现,也是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要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强化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国家法律应当紧紧围绕生态化方向发展,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体系,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法可依。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新的生态环保问题紧跟而来,地沟油、瘦肉精、“福喜”事件等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多地频发的大雨之后骤现“红色多瑙河”等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都是生态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统一不同机构之间执法机制的规定,使法律法规与生态环保治理工作全面衔接。
      ——强化生态法制教育。古人先哲极力宣传自己的传统伦理学说,不仅著书流传,而且不断对世人进行宣传布道,使得伦理道德深入人心,成为当时人们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关注古代环境保护的教化与监督,挖掘传统生态伦理的实践经验,可造就一种覆盖面广、执行力强的制度效应,使生态制度教育落到实处,促进社会行动的建构。如此一来,人人担负起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从我做起,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目标就能真正变为现实。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与全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内容紧密结合,构建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努力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这一结合,全新的价值观、法制观,教育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要强化生态文明制度的宣传引导,以立法、普法、执法的具体实践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化教育。学校是生态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应紧扣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把生态文明理念的培育放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向学生传授生态法律法规知识,培养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和习惯。与此同时,还要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生态法制教育,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正确处理企业效益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践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推进节能减排的生态要求,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文章来源:《当代县域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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