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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县域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思考   时间:2013-11-07   发布者:四川县域经济网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县域经济金融活动日益活跃,各种经济形式共生,各种矛盾及风险隐患也同时交织在一起。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稳定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促进县域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成为各级人民银行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
  目前县域金融稳定工作的问题
  (一)金融稳定工作的地位在基层难保证。黑龙江省辖内各县(市)支行金融稳定工作由支行综合部负责。全省综合业务部现有人员 380人,最多县综合部为10人,最少为3人,每县平均5.2人。第一学历大专以上的基本没有,人员平均年龄为45周岁以上,人员老化严重,部分县市支行,自1998年以来,从未进过人员。金融稳定专业人员均为兼职,平均配备1-2人。作为《人民银行法》中明确的三大职能中的贯彻和执行货币政策与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这两大职能在基层只有一个综合部负责,而综合部负责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征信管理及货币金银等多项职能。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工作有较为规范的工作程式,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每一项工作对基层行都是很大挑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与金融稳定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差距很大,带来的结果就是完成工作的难度加大。
  (二)维护金融稳定整体水平提升难。《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但基层人行过去一直依赖于金融监管手段去管理商业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行对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不清,感到无从着手,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两大职能相比,感到维护金融稳定没有抓手,再加上基层知识更新不及时,缺乏专业型人才,适应、胜任日益发展的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要求尤显困难。
  (三)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风险预判能力不足。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掌握大量包括基本统计数据、监管数据等,而且这些数据必须是有翔实、准确、完整、客观的特征。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风险的关注重点从单一的银行机构个体风险转变为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在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在现有数据统计系统基础上,获得广泛、完整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数据比较困难。
  (四)长效协调与监控体系不健全,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金融形势需求。金融稳定涉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等多个方面,但目前涵盖各方面的长效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各方在维护金融稳定中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基层央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维护金融稳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在法律上对维护金融稳定也缺乏必要的支撑,基层央行难以准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仅凭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开展相应的工作,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力度明显不足,更谈不上能及时有效、科学准确的反馈风险信息。
  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加紧配备高素质的专职负责金融稳定的工作人员。随着县域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不可逆转,要求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基层行的力量。必须切实改变目前县域支行目前人员少、年龄大、知识结构不匹配的现状,这个问题应该说刻不容缓。建议给县支行增加人员编制,并要求人员素质要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引进人才,一是总行每年招聘的大学生应规定必须下基层工作两年,先充实到第一线,两年后在会员招聘单位工作,这样既缓解了基层行人才匮乏不能适应金融稳定工作的困局,加强了基层工作力量,同时年轻人能够深入工作最前沿,深入了解基层,增长见识,增长才干,为将来赋以更重要的工作大任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总行应广开才源,与金融机构进行一定数量、一定年限人员交流,使基层人民银行获得专家型的监管人才,这样才能担负起基层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
  (二)赋予基层人民银行明确的部分金融监管权限。赋予基层人民银行明确而清晰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放心保)业明确的部分监管权限,一方面是县域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弥补县域金融监管不足的需要。目前人民银行已和银监会签署了针对县域的联合监管备忘录,具体操作尚在探索中,需要县级人民银行创新工作手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符合《人民银行法》要求的在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的县域金融机构监管施行办法,形成较为规范化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基层人民银行在有效的法制环境下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形成基层行大监管格局,使央行系统的金融稳定末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监测分析评估能力。一是上级央行应加强对县级央行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干部素质和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能力,为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要切实加大调研力度,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提高洞察力和敏锐性,为基层央行有效地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奠定基础;三是切实为县级央行发挥金融稳定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把县级人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落到实处。
  (四)建立维护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一是理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基层央行要与地方政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内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保证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审计、财政等部门就维护金融稳定、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监管问题的定期交流和信息共享,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关注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通报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相关方面采取措施,增强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能力。
  (五)探索研究创建预警机制。一是建立约见谈话制度。利用现有《黑龙江省金融稳定监测评估系统》和《黑龙江省地方法人类银行业机构流动性风险监测评估系统》,根据系统定期定量监测结果,对被监测机构某项数据连续出现异动情况的,约见其机构业务负责人,了解情况,并要求被约见机构对人行监测到的异动情况给予解释,人民银行对其提出整改和防范风险意见,并要切实抓好后期的跟踪问效工作。
  二是建立现场评估制度。以现场评估为手段,对辖区法人机构及非法人机构定期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通过现场评估,对评估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风险防控管理情况、创新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清晰把脉,及时提示风险,把问题和风险扼杀在摇篮里,达到提前预警的作用。
  三是完善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除了要求金融机构对重大事件文字报告之外,还要注意强调金融机构对苗头性事件的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的报告机制。另外,县级人民银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金融机构涉及的风险、维稳问题要做到早介入、早了解、早发现,为迅速解决问题,防止风险扩大与蔓延,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创造条件,提高基层央行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县域金融稳定。如人民银行双城市支行2013年2月6日接到某商业银行双城市支行重大事项紧急报告:一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几十名农民工因不能领取工资回家过年而冲击该支行,引起办公秩序混乱。接到报告后,双城市支行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地调查情况,召开现场会,全面分析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及时、客观地电告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哈尔滨中心支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双城市支行与双城市政府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调公安局、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快速组织筹措资金将农民工的工资落实到位,圆满平息了此次突发事件。双城市支行作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最基层单位,真正发挥了“小而有为”的金融稳定履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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