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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时间:2013-04-17   发布者:四川县域经济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之相适应,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使其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要求,也是抵御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民有序转移、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强化农业技术与政策宣传,提升普通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经营理念;加快培育新型农民,为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创造条件;支持与鼓励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实干人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开发与经营,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创业,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造就一批现代职业农民。

  大力发展专业家庭农场。抓好登记管理,鼓励有一定规模、符合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家庭农场。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制公司,并引入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精准农业”。

  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对农户的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培育典型,重点建设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合作社。鼓励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

  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

  (作者单位:南宁市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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