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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中村民投票行为研究   时间:2021-12-29   发布者:《当代县域经济》杂志

[摘要]  农村村委会民主选举是我国农村村民参与最为广泛、规模最大的基层民主活动。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农村治理生态发生了深刻变化, 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对于农村民主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着眼村委会选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影响村民投票行为的因素,提出了优化村民自治科学运行的建议,对于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村民选举;投票行为;基层治理

[作者单位]  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优化选举流程,正确引导村民投票行为,保证选举结果的公平、公正,对于在农村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影响村民投票行为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村党支部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村民的选举权利、选举流程等作了具体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村委会选举时村民们的投票行为往往会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

影响村民选举投票行为的客观因素主要有村庄内部特征、村庄的历史、村庄的社会结构等,而主观因素则是村民的意识、对制度的认知等。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村民的自主意识。比如,村民对政治感兴趣的程度、对在任村委会成员的不满、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等都会影响其参与民主选举的意愿。有较强意愿参与民主选举的村民,即使知道自己的投票行为可能不会改变选举结果,却依然愿意参与选举,以期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来和选举过程中的不完善相对抗。而与之不同的是,一些政治意识更强、对政治认识更清晰的人却不愿意参与村委会民主选举。这部分村民认为其投票行为并不足以影响或改变被操纵或被影响的结果,所以索性就不参与选举。

村民投票过程中的问题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极大地提升了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农村地区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进行村委会成员选举的时候,村民投票的最终选择不仅会受到制度层面的约束,还会受到家族利益分配的影响。如果不能正确引导,解决好村民投票行为中的一些问题,将会导致村委会把家族利益凌驾于村集体利益之上。

第一,制度方面,户内委托投票的正当性存在争议。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只有委托人拥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才能够代替委托人进行投票。而在规定出台之前,这一委托行为已经实际运行了30多年,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之后也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实行了这一制度。但户内委托投票行为在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学界普遍认为,户内委托投票无从确立与村委会选举制度以维护村民选举权利为中心有关。在村民选举逐步法制化的进程中,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确立了维护村民直接选举权利的目标,确立了自由、平等、公正、公开的选举原则,而这些原则和规定都要求实现农村村民的高度参与,也规定了一个选民只能拥有一份选举权。“高度参与”表现为“双过百”规则,就是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参与选举,选举才能生效,而候选人只有得到一半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此,越来越多的人把村民个人的选举权利看作村民自治的基石,也就逐步形成了“选举权利中心论”。而“选举权利中心论”中所蕴含的“一人一票”制度与户内委托投票制度的内涵相悖,这就导致了持有“选举权利中心论”观点的人对户内委托投票制度正当性的认可度不高。

第二,家族博弈会对村民投票行为产生影响。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受到宗法血缘关系的影响,骨血里积攒了深厚的宗族、宗法思想,精炼出浓郁的宗亲文化。长期以来,在乡村治理中宗族力量依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乡村基层治理的实际中,家族和家族之间的关系对村民投票行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比如,在进行村委会民主选举的过程中,村庄里的大姓家族往往在选举开始之前召开家族会议,商量选举时投票的人选,特别是在一些大家族人数占绝对优势的村庄,大家族甚至能操纵投票结果,而小家族也能找到自己的应对之策来决定投票行为。如果同一个村庄里存在一个大家族多个小家族的情况,小家族往往会选择拉拢其他小家族形成新的利益群体,在与大家族周旋时尽量使自己的既得利益最大化。甚至一些小家族还会使用贿赂、利益诱惑等手段拉选票,推选最有利于自己家族利益的人上台,以方便利益代表人上台后更好地维护家族利益。也有部分小家族选择向占优势的大家族靠拢,利用手中的选票跟大家族的人交换一些利益,或者是金钱,或者是人情等。大小家族的博弈就使得村民选举偏离了民主法制的轨道。

引导村民投票行为的措施

村民选举投票是村庄民主自治的重要政治生活,村民选举投票行为直接决定了选举结果。针对上列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户内委托投票和家族博弈影响选举结果公正的问题,在深入推行农村基层自治建设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必须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选举制度和流程,引导村民正确的投票行为,更好地履行村民的选举权。

第一,户内委托投票要加强家庭内部统一性。从反对户内委托的人的角度看,户内委托最大的弊端就是委托人的意愿会被歪曲表达,从而不能真正体现委托人的选举意愿。但是,家庭内部成员的认知往往是一致的,而且在委托人实施委托之前已经与被委托人进行了暗示或者明示的意见统一过程,家庭内部对选举投票的候选人进行了基本的沟通,而被委托人代为行使委托人的投票权时,往往会与委托人进行再次的沟通确认,这也是委托人意愿再审核的过程。户内委托投票不仅能更好地表达委托人的投票意愿,而且此措施能通过加强家庭内部的联系和凝聚力从而加强乡村整体的团结性,有利于和谐乡村的建设,有利于乡村的有效治理。

第二,重视宗族之间的利益分配。受中国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乡村自治中,村民投票行为更多地会考虑村庄内宗族的利益分配。为更好地理解村民投票行为的理念和逻辑,我们必须正视乡村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和博弈行为。首先,要正视和承认农村宗族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非合作博弈的主要表现。在乡村自治实践中,宗族对利益的追逐从形式上表现为物质利益之争和“面子”之争。而要处理好农村宗族之争,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宗族之间相关利益的矛盾,就是要重视宗族之间利益分配,通过利益的平衡实现村庄的和谐发展。其次,要妥善处理好宗族中个人的矛盾与宗族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要保持理性思维,运用多种可行的方法,不要把个人矛盾上升到宗族矛盾的层面。再次,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一方面基层政府应该正视乡村中宗族之间存在的问题,逐渐将乡村治理程序化、法制化。另一方面,要对一些危害乡村治理的宗族势力进行规范,不能放任其不合理竞争,最终危害乡村稳定。

(刘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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