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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流动摊贩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时间:2021-02-05   发布者:《当代县域经济》杂志

龙建军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下岗职工、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人数日益增加,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或者基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为了维持生计,很多人逐渐转变为流动摊贩。流动摊贩的发展具有促进就业、推进城镇现代化等积极意义,但也会产生各种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引起环境污染问题。本文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中关于环境相关条文的解读,归纳出摊贩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总结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国家应当进一步具体和规范《环境保护法》、明确流动摊贩主体地位、健全特殊领域立法、以良好立法技术保障经营者正当权益以及加强对流动摊贩进行普法教育的建议。

城镇流动摊贩的蓬勃发展在促进就业、缓解社会矛盾、推进城镇现代化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牢牢把握流动摊贩发展过程中具有的促进就业等作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既要承认在某些时期,尤其是当下疫情期间,通过有效的引导、合理的规划,设置大量流动摊位,极大地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大力发展地摊经济,而是要把生态环境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加以对待。

现行法律规定及缺陷

法律不是万能的,具有局限性,其中法律的滞后性就能说明其对现实社会的调整并不是面面俱到的。经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城镇流动摊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的规范,存在一定缺陷,现归纳如下:

公民的法律救济途径不足。《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一章,虽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相对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仅是一笔带过,缺乏具体性规定,无法形成公民合理预期;此外,对于公民救济性权利的规定少之又少,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流动摊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是成为个体工商户的重要条件,对于流动摊贩来说,只有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流动摊贩具有明确规定时,才能拥有合法地位,受法律保护。显而易见,该条不适用于实际情况,因为流动摊贩现已广泛存在于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故对于流动摊贩主体地位的规定不应只存在于例外条款,而应普遍适用。

缺乏专门性法律规范。众所周知,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特点,故亟须针对这一特点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因为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无法更快、更好地追究侵权责任。例如,某一流动摊贩在一段期间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但在追究其侵权责任时,该摊贩早已搬离,或者使其他摊贩“被动”成为责任主体,这显然不公平。

立法质量不高。《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保护法益,要辩证看待两者的关系,不能有所偏倚,要做到两者的统一,这需要我们拥有良好的立法技术来提高立法质量。现行《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的罪名,缺乏明确性规定,如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程度描述,缺乏具体的数值规定,给予了法官一定裁量权;同理,对于环境监管渎职罪名的叙述也缺乏程度性规定,这些都与《刑法》保障公民权益的目的相矛盾。

流动摊贩环境污染问题法律建议

现阶段,流动摊贩已普遍存在于各个城市,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愈发严重,对于该现象,不应以罚代管,而应采取积极的做法进行规制。我国虽有多部法律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由于新事物不断涌现再加上法律自身存在一定局限,应充分认识法律的缺陷与不足并尽力做到弥补这些不足。经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筑牢法律保障。建设美丽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推进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把《环境保护法》上升为基本法律的工作亟待完成,这样既能体现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对美丽生态环境的需求。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方面立法,进一步明确环境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监督,在程序上、实体上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明确流动摊贩法律主体地位。行政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流动摊贩的法律主体地位,保障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制定专门的流动摊贩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充分尊重和保障流动摊贩的正当权利。行政监管部门在环境保护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能庸政、怠政,更不能弄虚作假帮助污染者破坏环境,而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环境问题要严格把关,把环境污染的行为消灭在源头上。

健全特殊领域立法。《民法总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有概括性、原则性的特点,若要得到全面实施,应当与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相配合,从而使流动摊贩形成合理预期,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流动摊贩的行为。以四川成都为例,2020年3月,成都市城管委制定出台的“五允许一坚持”服务措施,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允许流动摊贩在一定区域贩卖经营,同时出台城市管理“八项机制”,有效规范市容及环境卫生等问题,其中包括“商贩摊主清洁卫生责任机制”,要求经营的商贩摊主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一章,虽然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第三人污染等情形,但是由于流动摊贩具有特殊性,使得相关条文对于这类经营者的调控有限,不能到达预期的效果。针对摊贩流动性的特征,建立并健全特殊领域立法十分必要。比如,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之后,在保障安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将某一道路或者路段的环境卫生划分给经常流动到此处从事经营活动的某些摊贩负责,对应的路段遭受污染时,流动摊贩需承担对该路段的环境侵权责任。

完善立法技术并提高立法质量。首先是要有通俗易懂的表达技术,大到文字段落的推敲,不使用生词,尽量少用多义词、歧义词,使表达更加严谨,更加符合逻辑,不偏离大众的一般认知;小到标点符号的安排,要求准确使用常用的标点符号,不使用或尽量少使用复杂标点符号,让更多的人读得懂、理得清。其次是要有与时俱进的立法技术,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受社会生产力的制约,有些在以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今已不适合规定为犯罪,必须谨慎适用法律,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点。在拥有了良好的立法技术后,还要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立法,使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统一,做到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因此,在规定城镇流动摊贩的环境污染犯罪或者是监管人员监管不力而造成的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他们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对流动摊贩造成的环境问题,一是要把环境保护上升为基本法律,进一步明确环境法律规范;二是明确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约束执法机关权力,保障流动摊贩合法权利;三是建立并健全流动摊贩专门领域的立法,以良好的立法技术进行立法活动,形成良法善治;四是对流动摊贩进行普法教育,让其知晓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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