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域经济学会章程
四川省县域经济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2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四川省县域经济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具有实践性的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的发展观对县域经济进行综合研究,探讨当代县域经济的体制模式、运行机制、发展战略、宏观调控、微观搞活等带规律性的问题,对县域经济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提出适合四川省情的新的模式、体制、方式及其政策和方法方面的建议,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在领导发展县域经济、研究对策推动工作时提供咨询和参考。为搞好城乡统筹,建设四川经济强省,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好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学会的一切活动以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准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团结、组织热心关注县域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共同研究县域经济的客观发展趋势和重大方针政策,在统筹城乡发展、民营经济和扩权强县等方面进行重点研究,为省、市(州)、县(市、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当地有针对性地解决进行中的实际问题服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开办论坛,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各种专题研讨会、学术讨论会、研究成果评价会等。
第八条 组织承担省、市(州)、县(市、区)或部门委托的有关县域经济发展的各类研究课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富有对策和建议的研究成果,发挥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九条 组织省内外专家承担县域经济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县域经济的各种咨询以及发展县域经济有关项目的评审和论证。
第十条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县及县域的有关部门领导开展国内外的交流学习、考察,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第十一条 组织各种培训班,为县及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培训研究人员、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编辑和发行旨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刊物、丛书、论文集、经验汇编、信息简报等资料,介绍省内外、国内外发展县域经济的研究成果、实证经验、发展动态等。
第十三条 本会将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提出一定时期的研究课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调研。
第十四条 面向基层,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法诉求,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议服务、会展服务;组织项目咨询、项目研究与规划、项目评审和论证。
第十六条 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1.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是本会的主体,凡在县域经济发展的类型特点上有代表性,在开展学术研究上有积极性、在推动工作上有先进性,并申请参加学会的县,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2.省,市(州)两级凡直接从事县域经济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单位和团体,经申请,由本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3.市、县(市、区)团体会员,由该市、县的政研团体会员和农办团体会员为联络单位,或由市(县、区)指定。
4.凡从事和热心县域经济工作,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一定成就,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的人员,由本会批准、登记,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5.对发展县域经济在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中有重要建树的专家、学者、行政领导、基层干部等,经学会推荐,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6.对符合会员条件,但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会全部活动者,根据本人申请,可接纳为通讯会员。
7.本会特聘请省内外热心县域经济,潜心研究、努力实践、有见解、有建树的个人为特邀研究员。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
3.优先得到或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4.在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可向本会申请必要的支持。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实地调查、从事实际研究,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和各种研究成果。
4.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有关工作。
5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对于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将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由分会或会员小组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3.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选举理事会。
5.推荐和评奖优秀学术论文。
第二十二条 理事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每两年举行一次。理事候选人由团体会员单位和学会秘书处推荐。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
3.领导开展学会的各种活动。
4.推荐和评奖优秀学术论文。
5.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有关省级部门、科研院校和各个市州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原则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代行其职权开展工作,会长会议一般应半年召开一次。学会日常工作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学会全面工作。驻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学会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执行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执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其中学会业务主管机关可推荐一名),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可聘请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会日常工作和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学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可成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各市(州)设立联络处,负责本区域学会工作的联络和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联络处设主任一名,联络员若干名;在省级部门、科研单位、高校等常务理事单位设联络员。联络处的主任和联络员由各市(州)和省级部门、科研单位、高校等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学会统一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现任省级有关领导和热心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省级老领导及知名专家担任顾问,聘请历届会长为名誉会长。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个人会员会费。
2.团体会员会费。
3.政府和有关单位资助。
4.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论证、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
1.日常办公开支。
2.会议费用。
3.组织学术交流费用。
4.组织课题研究补贴。
5.宣传、资料、图书、印刷等费用。
6.评奖优秀学术论文、课题研究成果奖金。
7.学会活动、会议聘请专家的报酬。
8.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费用。
9.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10.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收支安排与使用审批程序,确保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监督。学会的经费收支,由秘书长在一年一度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理事会可作出暂行规定,待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