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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当代县域经济
大县省直管 扩权强县后的必然选择

必须慎重对待区划调整问题。
——“省直管县”改革需要顶层设计,而改革成效高低的关键在于地方积极探索。随着地方政府层级的下移,地方政府在政治、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的活动空间会越来越狭窄。因此,作为一个牵涉面较广且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省直管县”改革需要顶层设计的突破与指引。若有中央关于“省直管县”改革的科学指导,改革势必少走弯路,可以达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必须明确,“省直管县”改革在上层给予指导框架的同时,更需要基层把控时机、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把改革落准、落细、落实。四川省的“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采取了分批进行式,并给予了县自主选择改革时机的主动权,处于探索中的“省直管县”改革更不能一哄而上。
——“省直管县”改革权力下放要有节度。就“省直管县”改革试点本质而言,“权力下放”绝非“省直管县”改革的目标,只是实现改革目标的手段,而县域经济发展涉及的政府职能转变、城乡统筹等问题亦不是简单的“放权”就能化解。在“省直管县”改革中,不适当的放权也会伤及改革本身,小则省级统筹能力下降或下层权力监督“真空”,大则挫伤省政府权威,导致地方治理“碎片化”。因此,在“省直管县”改革中,权力下放要有节度,要放收自如,该放则放,不应下放的权力必须由省级牢牢控制。
——“省直管县”试点改革成效评价应审慎。在四川省百万人口大县“省直管县”改革试点中,必须区分“省直管县”改革试点与“省直管县”体制本身的差异性,换言之,少数试点县的短期经验不能代表“省直管县”体制的成功,过于放大成效,不利于“省直管县”体制的修正。三十年前被奉若神灵的“市管县”体制如今“沦落”为学界“口诛笔伐”的对象和实务界诟病并力主改革的对象,其中道理值得深思。因此,我们必须以审慎态度客观评价“省直管县”试点的效果,不宜过高评价,不应过早评价,惟“业业兢兢,勤慎恭肃”以待实践检验。
——“省直管县”改革时间表设定富有弹性。四川省地域广阔,地区差异大,而“省直管县”只适于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推行,因此,在“省直管县”改革的“试点—扩面—推行”过程中,不宜设定严格统一的时间表来推进改革,而应采取“弹性时间表”,即“以时间换空间”地渐近增量改革模式。其中,特别是诸如政府职能转型与再造等方面等重大事宜,在“省直管县”改革试点中应该持谨慎态度,不必孤军深入,以免贻误“省直管县”改革最紧迫之要务,须待中央或者省政府通盘考虑后明示而动。

破除改革难题政策建议
——建立地方利益补偿与协调机制。“省直管县”改革是对政府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行政隶属关系,更搅动了地方利益格局的平衡,为保障改革的持续性,不妨建立地方利益“占补平衡”的补偿协调机制。首先,建立针对市级政府的利益补偿机制,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帮助地级市平稳过渡因改革造成的短暂“财力危机”,在政策、项目和资金分配上要适度平衡资源配置,同时要为中心城市保证合理的发展空间;其次,要建立市县政府间利益协调机制,实现错位发展,避免恶性同质竞争,并且以清晰的法律意志刻画新型市、县关系及其权力边界,避免“缺位”“越位”和“错位”。
——以职定权”重构地方权力体系。依据“省直管县”后地方政府治理职能需要,建构地方政府职能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结构。首先,改革中对于县级政府渴望扩大规模的冲动,一定要坚持“以职能定机构,以机构定编制,以编制定人员”的原则,严格按照县级政府所能承担的职能配备权力和人员,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可保持一定灵活性。
其次,针对市级政府可能出现的“固守权力”的消极反应,要以“权力分流”的方式进行调剂,如“省直管县”后,地级市的涉县管理和农村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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