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的改革创新任务重
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的改革事项很多,体制机制创新任务也很重,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制度创新关键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土地制度创新要把握三权分置理论,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坚持三权分置。顺应农民群众愿望和农业农村实践发展需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引导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三权分置,促进了土地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流动和优化配置,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解决的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竞争力问题。两权分置,承包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权分置,经营权的权利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人,素质更高、能力更强,必须深入研究,把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放活、做实。
二是规模经营有两种实现路径。我们讲规模经营,首先强调多种形式,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路径,就是土地的规模化和服务的规模化。一是在务工机会较多、专业化趋势明显、大量农村劳动力基本或完全脱离农业的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应着力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实现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二是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兼业化现象突出,但留守老人和妇女仍有时间和意愿务农,却干得不好的广大农区,应着力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实现服务的规模化经营,来解决“地怎么种好”的问题。
三是规模经营要适度。经营规模扩大的确会带来规模效益,但也不能过大,否则既会出现规模报酬递减,也可能引发土地过度集中,不利于兼顾效率与公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在全国提出统一的定量标准很难,但适度有两个具体表现:一是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二是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的家庭农场是重要的培育方向。
——经营制度创新关键是多元发展利益共享。一是发展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经营方式。中国农业资源的多样化、产业的多元化,决定了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的多元化。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以承包农户为基础,还包括国有农场、实行集体经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农业的工商资本、新农民等。各类主体也采取了一种或多种经营方式,探索了“公司+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条路子。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种经营方式都有独到的功能和比较优势,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需要促进多元主体竞相发展、融合发展,让农民自主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
二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从现实看,各类主体不管采取什么经营方式结合在一起,各种资源要素都是围绕利益联结机制来组合的,都需要完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