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的保护利用、承包方转出经营权后的土地保护利用,缺乏有效制约。
——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不完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并不是平行关系,一些地方针对不同主体的分类支持政策,导致一些农民合作社改名为家庭农场,政策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同时,农民自己组建的新型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得到政府支持较少。大宗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市场和自然风险较大,保险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保护力度不够。
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对策建议
——统筹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城镇化带来三个明显的变化:一是部分农民带着土地经营权等权益进城成为市民;二是部分传统村落消失,农村聚居度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加快发展;三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应着眼于解决“一部分农村人口愿意走出去变市民”的问题,大力支持人口城镇化。把支持农民在城镇买房落户和在农村新型社区建房的政策统筹起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幸福美丽新村布局在城镇周边、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区域中心。在农村腹地,主要确定有保护和开发价值的传统村落,进行改造提升。
——支持种养能手发展成为新型经营主体。随着传统农民的分化,一部分种养能手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新的趋势。应着眼于解决“一部分农村人口愿意留下来变新型农民”的问题,支持种养能手发展。他们对农业最有感情、最执着、经验最丰富,但他们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缺乏技术和资金支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制定政策、安排专门资金支持种养能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他们成为专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
——加强农村产权市场建设。具体到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评估、登记、监管等服务,二是开放互通互动的土地经营权信息平台。当务之急是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和服务,突出耕地保护、污染防治、利益分配等重点环节,加强过程监管、动态监管,推动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综合农村各类产权及农产品、乡村旅游产品等,按照便利化、大众化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在互联网等新媒体建设综合性农村市场信息平台。
——加快建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准入制度。建立准入制度,不是限制,而是规范。制度应该包括: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资质认定,土地经营权取得的程序、方式、年限,取得土地经营权后的权利和责任,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制度规定应既不增加农业经营负担、又不带来“圈地”和破坏耕地,符合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
——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落实集体所有权还有许多“实功”可做。今后随着有关法律修改完善,对于家庭承包和经营权流转后出现的土地撂荒、耕地破坏、环境污染等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行使权利。
——强化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调整产业支持政策,规模经营的支持不是规模越大支持越大,应注重对中小规模经营主体的保护和支持。建立大宗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对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倾斜。支持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农村污染治理。整合部门项目管理权限,推进行业单项项目向片区化、综合性项目转变,严格项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完善项目规划群众参与机制,让项目规划接地气、建成后效果更好。
(作者系四川省委农工委综合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