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憾的是,虞衡的职责范围却逐渐削弱,到明清时的虞衡司只负责帝王、圣贤、忠义、名山、陵墓、祠庙等区域内的管理,禁止在它们的周围樵牧。即便如此,虞衡制度对后世仍有深远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圣王之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传统生态伦理的法律规范体现为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具体法规和实践。古典文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生态智慧不胜枚举。《尚书》等儒家经典的表述虽不同,但却都有强调生态资源爱护立法,尤以被荀子称之为“圣王之制”最得要领,即儒家倡导通过制定相关礼制、法规、禁令,以维护人类最基本需要的生态资源保护的立法思想,引人注目。一些朝代甚至把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部分规则通过法律的形式颁布,目的在于使所有生物有所养,以防匮乏。到明清的法律多沿用了唐律,法令有所拓展,清代还设专管水利的官员,设堡保护水道、河堤并延用至今。可以看出,历代都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性约束规范人们在生态方面的行为和社会生产活动。
——教化与监督:警醒世人的行为准则。生态保护意识得以流传、制度得以执行、行为得以规范,往往通过宣传教育、科学认识和舆论监督来转化为现实的行动。《论语》《孟子》《管子》等先贤的思想通过宣传教化深入人心,影响和改变着后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国传统农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原因在于,中国古人探索出许多相生相克、用养结合、综合发展、因地制宜的生态农业和技术方法。明代南方的“桑基鱼塘”农业生态模式在清代得以延续,正是一系列的农业生态耕作方法使得土地得以长期集约耕种,没有出现欧洲地力大面积衰竭的现象。古代对生态环保的教化与监督,乃至对生态科学的探索,不仅有效维持了生态环境的平衡,还促进了生态制度规范的发展。
我国生态制度建设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在欣喜看到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意识到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日益恶化,严重影响民众生产生活,并在生态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环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更是注重环境资源的保护,并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如197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林业总局,负责森林植被保护,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1988年设立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环境保护局,以及地方环保机构。2007年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加强节能减排,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批准设立环境保护部,局到部的演变提升了我国环境保护机构的行政权力,赋予环保职能机构更大的环境管理范围与权限。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