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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2015当代县域经济
金融

利率市场化的农信社对策

利率市场化改革至关重要,牵一发而动全身,将对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今后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赵仁焕


201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制定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把“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作为“十二五”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利率市场化进程已经驶入“快车道”,必将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抓住新的机遇,直面新的挑战,无疑是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非常现实而重要的问题。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
利率市场化是指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1996年6月,人民银行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基础上,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此举被视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实践开始。此后,央行先后放开了债券、贴现和外汇贷款利率。
2002年初,我国在8个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
2004年1月,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在央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为2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并且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
2012年6月,中国央行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再次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2013年7月,17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践跨出关键一步,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这次放开贷款利率之后,意味着利率市场化的完成仅剩存款利率上限最后一道关口。

利率市场化的农信社机遇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纵深发展的必然,近年来央行在利率管理上给予农信社较大的浮动空间,更使其较容易接受和适应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对农信社而言是完善自我、转型发展的一次有利机遇。
——有利于强化农信社业务经营的自主权。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定价权是其基本的权利,拥有了这项权利,就可以根据客户信用差别和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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