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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2015当代县域经济
理论前瞻

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加快修订其合法入市的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入市需要国家做出顶层设计,推进配套改革,关键在于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根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入市,需要对《宪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专门立法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积极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市场是其合法入市的条件。积极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和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纠纷仲裁等相关服务。按照《决定》要求,“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优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价格是产权实施能力的货币化体现,合理的产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能够优化配置稀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逐步优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其合法入市的动力。《决定》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逐步优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和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理顺收益分配关系,出台级差收益分配办法,确保农村集体和农民成为增值收益和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同时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确保集体和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并将其用于全社会,造福百姓。
——应该制定时间节点让县级部门划定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 而现实中许多农村地区是没有规划方案的,或者是规划方案修改很随意。应该责成县级部门统一规划,划定时间表,不能因为此项而拖延。
中国土地制度的最大弊端是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不同权,同地同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核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产权充分实现也是“同地同权”。应该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由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试验和地方探索已有多年,广东、河北等省份已出台了地方性规章和法规。目前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法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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