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四川省县域经济学会          主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业务指导: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当代县域经济》杂志官方网站
用户名:
密码:
学术
研究成果
专家智库
前沿观察
县域论坛
典型案例
第12期:当代县域经济
理论前瞻

土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二次承包期限,因而在流转土地过程中,租赁土地者的短期化行为难以避免,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普遍低位固化,无法分享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合作的长期性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缺失。
——产权不完整。由于产权主体不清晰,导致土地流转中广泛存在政府干预和代民做主现象。并且在财产权的使用上也没有独立的个体法人使用权利。“农民集体”的主体虚位造成所有权代理人村委会在集体决策中表现出明显的风险偏好倾向以及机会主义行为,不仅可以不承担决策失败的经济责任,相反还可以从失败中获利。
——政府对土地经营者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由于流转来的土地只能从事比较收益较低的农产品生产,且政府扶植、补贴力度不强,因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总体不足,导致其无法将增值收益分享给农民。

农民宅基地入市交易
面临的制度性约束
——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先天不足,《物权法》明确界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该法也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具体到宅基地使用权时,却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未提及收益权。可见,宅基地用益物权在法律上表达模糊、自相矛盾、存在先天不足,以致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往往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产权不完整。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的现行制度安排,不利于城乡生产要素的平等流通,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本集体内流转,资产价值难以得到充分显现,其抵押、担保等经济功能缺失。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宅基地的商品化属性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农民的宅基地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制度,使得宅基地的资产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宅基地被固化在农民手中难以实现资产变现。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
面临的制度性约束
——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现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农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分别采取国家征用和集体转用两种方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只要土地转为非农使用就要实行征用,只要土地进入城市范围,就要实行土地国有,因此农村集体不能直接向市场供应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先转为国有土地才能入市交易。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垄断权力,削弱了集体以及农民的谈判能力,使得政府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从农民或村集体手里拿到土地。除此之外,国家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对较低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也必然大量诱发借公共利益名义进行商业开发的现象。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结盟大规模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造成农民难以得到合理的土地利益补偿。
——集体资产难以有效流动。农村集体资产一方面主体缺位,另一方面数量不清,导致普遍存在管理混乱,流失严重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流动渠道,绝大多数地区农村集体资产基本处于闲置状态,难以通过有效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极其有限。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中最具有增长潜力的部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对我国农村发展将产生长期和深远的影响。阻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因素不仅是城乡二元结构差异、农业支持政策不匹配、农村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知识文化素质不足等,更关键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制度层面的一系列约束。当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着力点应该是进一步深化以土地为主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农民财产性权利的相关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创新加大对农民财产权利保护力度。

友情链接:
学    会
学    术
资    讯
专    题
图片
视频
专委会
乡村文艺院
网站申明
版权所有:四川省县域经济学会
蜀ICP备10025149号-1
备案号:川新备15-000061
联系我们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
电话:(028) 87323971,87323979,86605683
E-mail:Scxianyu@163.com
QQ:476320177
邮编:6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