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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当代县域经济
理论前瞻

难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因此,必须调整政策,强化创新,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作为建立农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的重点加以突破。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的可能性调查
近年来,农民财产性收入虽然总体上仍然增长缓慢,但并非意味着其缺乏现实基础和增长空间,相反,从财产数量、流转意愿、部分地区成功的实践经验来看,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切实可行的,具有可靠的现实基础。
——农民财产数量可观。四川社会科学院调研组近期对内江市中区、安岳县、井研县281户农户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农民户均占有宅基地150.8平方米,含院坝面积达220.2平方米,房屋平均建筑面积172.8平方米。相比较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占地面积仅34.7平方米,农民宅基地和住房的拥有面积相对更大,从总体上评价,农民的财产总量较大但基本处于缺乏交易价值实现方式的“沉睡”状况。
——农民财产流动性差。农民外出务工后,许多承包地成为荒地、宅基地空置。已有调查数据显示,全国2亿亩农村宅基地有约9%处于闲置状态。而四川是人口大省,劳动力数量占全国的6.4%,农村劳动力流出规模更大,农村“空心化”矛盾更为突出,据调查,部分地区农民宅基地空置率已达到30%—40%,若这些“空心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的耕地将多达 1.14亿亩。农民有财产无收入,无疑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面临的突出矛盾,农民财产无法通过流动实现增值。
——农民流转愿望强烈。四川社会科学院281户农户问卷调查的数据表明,绝大多数农民认为无人流转土地,是其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要求流转土地的愿望较为强烈。另外,有58%的村民表示只要补偿合理,他们愿意退出宅基地。并且在这些人群中有明显的年龄阶层差异,越年轻的退出意愿越强。因为对这些 年轻“农民”而言,土地、住房的保障性功能在逐渐降低,他们更愿意通过自己的财产转让增加其整体收入。
——部分地区已有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率先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把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留给农民,使农民财产性收入得到大幅度增加,占农民收入的比例甚至已经达到20%—30%。如成都市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达到8%。;广东东莞市通过让农民参与农村建设用地开发经营,使农民财产性收入达到农民收入的21.1%;苏州市以土地入股开展股份合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入已经占到农民收入的35%,这一系列的探索实践,已经为今后深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展现了良好前景。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面临严峻的制度性约束
综合上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既有其自身发展的实际要求,更有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客观价值。调研数据同样显示了农民实际拥有大量未发挥资产性收益作用的财产,增长财产性收入的潜力不可低估。然而,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进展并不乐观,仍然面临着大量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约束,一些制度安排或是阻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或是由于界定不清农民的财产关系,从而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形成制约。因此,只有从根本上理清制度性方面的困扰,才能在宏观政策设计上消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矛盾。
从总体上分析,土地承包地、农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资产是阻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三个主要方面,其面临不同的制度性约束。

土地承包地经营流转面临的制度性约束
—— 流转期限过短。由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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