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解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约束
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只有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才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发展目标。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王蔷
近年来,虽然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从2009年起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城镇居民,城乡收入差距比也从2009年的3.33:1缩小到2013年的3.03:1。但就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其中最具潜力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仍然缺乏实质性突破。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已经成为关系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当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仍面临着许多严峻的制度性约束,因此,分析农民财产权利实现的制度性障碍,对于重新审视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推动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什么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尽管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农民收入绝对值持续增长的近一段时期,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幅度甚微,其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近十年仅维持在3%左右。就我国现实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基于下述三个方面的基本需求。
——深化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截至2013 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 53.7%,但按户籍人口计算仅为36%,大大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表现出显著的半城镇化特征。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农民市民化成本过高,据相关部门测算,一名农民转化为市民的成本在10万元左右,这一数量庞大的农民市民化成本如果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承担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因如此,在以政府补贴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效提高其进入城市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及城镇化质量的提高。还需指出,在当前条件下我国城镇化需要首先解决已在城市长期居住就业的农民,在户籍、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问题上给予进城农民平等的市民权利,消除“候鸟式农民工”的畸形现象。这就内在地要求优先赋予进城农民的财产权利处置权,使其最大化地利用自己的财产增加收益,保证进城农民的市民化与国家的城镇化同步推进。
其次,城镇化是我国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必须把推进城镇化作为重点。随着农民工在城镇安家落户,其消费环境的改善、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意愿的改变,必然会促进其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升级,带动消费需求的整体增长。因此,增加进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显著提高其消费能力,对推进城镇化发展和扩大消费需求增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要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1990 年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对差距由2.51:1扩大到3.03:1,绝对差额由286.3元扩大到18059.2元,扩大近63倍。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