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土地和提高租金等毁约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分享机制,而司法机构不愿受理对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又大大助长了这些违约行为。因此,要强化地方政府的导向和监管作用,依法保障农民和经营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也要坚决制止农民的违约行为和不合理诉求。
——突破现行不合理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在法规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允许土地承包方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明确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使得流转双方难以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长期投入的预期。在政策方面,工商企业流转农地后,可用于修建办公用房、仓储等配套性建筑物的土地指标较少,一般硬性规定不高于农地面积的5%,难以满足一些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给予土地经营权拥有者在产权保护、抵押贷款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当提高部分农业项目可建设配套性建筑物的用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