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纳入政府环境管理范畴,基层政府环境监管力度不够。
二是基层政府环境保护的激励与约束不足。当前,并没有从根本上抛弃“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思维,没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基层政府考核机制,尤其是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的考核机制设置不完善,难以明确任务职责,不利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不足。政府没有设计完善、切实有效的社区层面的环境保护参与机制,未能实现公众环境保护“依赖政府型”向“社会参与型”转变,政府与公众、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联系与合作深度和广度严重不足。
推进湖南县域发展的新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总体部署,整体推进全方位改革。湖南县域应抓住改革的历史性机遇,结合县情,全面深化改革,解放和增强县域发展活力。
——明确权力边界,促城乡资源交换。一要“放权”。政府要从服务发展大环境的角度出发,对县级政府全面放权,下放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应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符,要坚决杜绝以审核、备案为由,变相收回下放的权限,下放后置审批事项权限的同时应确保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联部门跟进下放权限,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都交给市场和社会,减少其对市场不正当干预。二要“削权”。县级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尽快将政府职能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扭转政令不畅的“堰塞湖”现象。三要“分权”。改变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态势,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衡与协调。四要“管权”。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确保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履行权力,将政府行为关进宪法和法律的“笼子”,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五要“护权”。政府应依法行政,杜绝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言代法,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加速县域户籍制度改革。县域发展务必改革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破除制约农业人口转移、城乡资源流动和城镇化质量提升的制度障碍。
一是建立城乡同一的户籍与迁移制度。依据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实行全域“一元户籍”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形式,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公共政策逐步按居民有无承包地配套衔接,新增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民无需在城市与土地户口之间进行选择。
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县域政府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外来城镇务工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将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居民共同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外来流动人口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是健全户籍改革相配套的制度及机制。改革城乡户籍二元分割制度,加快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配套改革,着力解决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后带来的城镇就业、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突出社会问题。
——突出县城特色差异发展。要结合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要求,积极实施“小县域,大县城”战略。各县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县城比较发展优势,采取差异化方式培育、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持产业,形成非同质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体系,扬长避短,在各级市场中独立参与资源交换与竞争。进一步突出县城特色与差异,挖掘自身资源禀赋,打造独具特色的产业体系,提升市场竞争力。
一要坚持特色定位。各县应据此审视县情,找准县城特点,选择县城自身最突出、最具潜力且区别于其他县城的特征,精准定位,突出特色。二要实施特色规划。要在结合自身发展历史与未来发展形势判断、分析的前提下,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制定突出特色和差异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合理功能分区,优化区域布局,有序推进特色和差异发展。三要挖掘、总结县城人文精神。注意传承历史文化,形成独树一帜的县城理念,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