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记者从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首个污水处理地方法规《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突出了“洁净水”行动成功经验法制化;生活污水的全域治理;明确河湖长在污水处理工作中的职责;探索农村污水处理地方立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法律责任中都有相关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体系;针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中的问题,细化、延伸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了“政府监督+企业自行监测+社会监督”的多元化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体系。条例是全省首个针对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农村污水处理方面的探索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正力在会上表示,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强化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2014年出台《中共广安市委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洁净水”行动的意见》,对水污染治理作了全面部署。通过五年的努力,全市水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生态文明建设、水污染治理需要常抓不懈,因而“洁净水”行动也需要久久为功地抓下去。将“洁净水”行动成功做法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用地方立法固定下来,体现了地方立法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洁净水”行动提供法律保障,也充分体现广安特色。因此,条例将 “洁净水”行动成功做法纳入,作为立法目的重要内容。针对《条例》正式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运行如何履行好监管职责问题,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生态环境部门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将重点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大型乡镇和重要流域内的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监管,通过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的达标排放,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实现《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立法目标和要求。
(彭志萍 肖春艳 编辑 郑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