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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将按原货币化安置标准继续发放购房补助 有效期三年

时间:2017-06-05  来源:四川县域经济网

  泸州市政府八届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终止失效后,将继续按照原货币化安置标准继续发放购房补助。本《通知》自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3年。

  为加快城乡统筹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泸州出台了《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泸州市货币化按住补助标准,该文件于2017年5月31日终止失效。为让部分被征收人继续享受购房补助,泸州市政府八届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通知》。

  按照标准,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的补助。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时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不能享受补助。

  与此同时,被征收人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房屋的低收入困难户,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货币补偿并享受补助。

(文章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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