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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新制度环环相扣 严堵公务接待管理漏洞

时间:2014-03-24  来源:四川县域经济网
      6项新制度、12条“严禁”、18处“不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接待进行严格规范,并明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如何构建起“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公务接待新风,本报记者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从源头规范接待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省管局负责人:多年来,由于制度还不够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中尚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方也出现过大吃大喝、豪华接待等现象,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这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办法》,避虚就实,对食宿、经费、场所、问责等环节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设计。这对于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决心。

  记者:在贯彻去年底出台的国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时,《办法》如何更贴合我省实际?

  省管局负责人:作为文件起草单位,我们收集了重庆、湖北、云南等省(市)相关制度,还广泛征求了21个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意见,力求制定出的举措符合四川实际、科学管用。

  对暂时办不到的事情,我们进行了规范,不搞“一刀切”。比如,国家要求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但针对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的省情,我们对不具备条件的允许以小额现金方式支付,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再如,由于四川自然灾害频发,可能出现接待省外专家团队等临时任务,对于这些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接待经费的,《办法》允许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双向约束随意性

  记者:与国家规定相比,我省《办法》在接待管理上有哪些亮点?

  省管局负责人:我省《办法》进一步提出了六项制度。即实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对口接待制度、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务接待结算一事一结制度。六项制度环环相扣,构成了层层堵漏的制度框架。

  记者:《办法》最大的创新之处是什么?

  省管局负责人:刚才提到的部分制度,涉及到了“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函约束的是派出单位,清单约束的是接待单位。按照“无公函不接待、无清单不结算”的制度设计,没有公函和清单,公务接待活动就没有依据,便无法进行“链接”和组织实施,即便实施了也无法结算,这就从源头上堵住了公务接待管理中的漏洞,解决了过去那种“打个招呼就接待”、“一个电话就接待”的随意性问题。通过“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从源头上形成了双向约束,这应该是《办法》最大的创新之处。

  此外,我省还明确了报销需同时具备“三单”,即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三单”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既控制总额也控制标准

  记者:吃什么、住哪里,这些是接待中面临最多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接待标准执行好、不走样?

  省管局负责人:在公务接待标准方面,《办法》实行“双控制度”,不仅控制接待经费总额,还要控制接待标准,包括住宿、用车、用餐、场所、礼仪等方面的标准。

  食宿是接待中发生最多、也是大家最关注的领域。根据《办法》精神,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执行接待对象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在接待用餐方面,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与接待对象伙食规定标准相适的自助餐、简餐,餐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餐费由接待单位支付,按照当地会议用餐相关标准执行。

  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记者:有哪些监督机制保障新规有效实施?

  省管局负责人:《办法》规定的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涉及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问责。尤其是公务接待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后,不仅能对有意违规者形成约束,还能让那些担心怠慢上级的下级、难却地方好意的上级,都可以抹开面子按章办事。

  记者:如何让“问责”更有操作性?

  省管局负责人: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同时,为了让问责和处置“有法可依”,《办法》提出将依据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当前,各市(州)要尽快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按《办法》规定,全省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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