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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5期期:当代县域经济-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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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农业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张红宇
ZHANG HONG YU
经济学博士,现任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研究领域涵盖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农村产权制度和农业宏观管理等,多次参与中央和国务院重要文件起草工作,并先后承担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经合组织、澳大利亚国际农业研究中心等国际组织以及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的课题研究。著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变革中的农业与农村经济》《中国农民与农村经济发展》《国民经济成长中的中国农业》等学术著作。

建设现代农业,既要靠发展,也要靠改革。从发展的角度看,价格和补贴是对农民影响最大的政策,价格对农产品总量供给和农民收入具有直接的拉动效应,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提高政策效应。从改革的角度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旗帜引领下,破解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把握五个大的方面。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要在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探索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机制。在工业化、城镇化转移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背景下,进城农民可以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把经营权流转出去,这有利于推动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受资源条件制约,我国的农地规模经营不可能达到美国那样的水平,但是与日本、韩国相比,从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来看,仍然有很大的潜力可挖。总体上看,规模经济有利于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有利于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也有利于商品化和市场化。同时,也要研究如何实现规模的适度,使得土地产出效率可以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从组织属性来讲,把经营主体归纳为四类,其中特别有意义的是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都可以算作家庭经营的范畴,土地合作、股份合作、流通合作、产销合作等各类合作,都可以算作合作经营的范畴,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其它工商资本等属于企业经营的范畴。这些新的经营主体,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特别是商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有效载体,应加以扶持,促使其发展壮大。此外,普通农户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要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从种到收全过程的专业化服务,以此来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的问题,解决关键农时、关键环节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解决老人农业的问题。
   培养新型职业化农民
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是当下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现实情况看,这个问题更多是出现在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日本是典型代表,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紧随其后。越是人地关系紧张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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