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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当代县域经济-4月
前瞻

在地方政府职能趋于经济化、地方土地财政利益极大化及在政府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体制和现实背景下,人为压低征地补偿标准几乎成为征地方的本能。


对支撑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功不可没,但由此也造成了农民的长期贫穷和巨大的城乡差距。
因此,从社会总体福利而言,现行的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既无效率,更不公平。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缺陷导致产权运行的低绩效
产权主体界定不明确、不清晰。无论是全体公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还是社区内公民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制,我国的土地产权主体界定都非常模糊。理论上,国内或者社区内每一居民都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但谁拥有哪一部分土地,其物理边界是模糊的。因而作为单一个体,具体的公民无法行使土地处置权,只能由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其行使,但无论是政府,还是村民自治机构,都具有多个层级,各层级在土地产权方面的责权利难以合理切割。因此,这样的土地产权制度极易产生“搭便车”和“公地悲剧”效应,谁也不会主动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
中国土地产权缺乏排他性和安全性。一方面,作为全民所有制土地的代理人,掌握专政工具的各级政府具有绝对的权威,既可保护作为主权象征的土地不受国(境)外侵略,也可以防止国内其他所有制对国有土地的侵蚀。但国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拥有者——各级政府都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在冗长的授权和代理链条上,极易产生信息漏损和失真,监督乏力等问题。地方在土地问题上挖中央墙角的事时有发生。堡垒的坍塌往往从内部开始的,因而全民所有制产权并不安全。
而集体所有制土地产权由于产权代理人虚化、弱化及代理人自身利益原因,因而更不安全。中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瘫痪或者名存实亡,农村土地在所有权上几乎成了“无主之地”,实际上由“两委”,甚至村党支部书记在控制。在治理能力和监督机制弱化的农村社区,土地控制权过度向村干部集中,并不安全。 同时,无论是现存的少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两委”,对来自全民所有制的侵蚀(如强征强拆)毫无抵抗能力。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代理人——村组干部往往成为农民利益的侵害者。每一次的征地、拆迁甚至外来租地,对村组干部而言都是不可多得的挣钱甚至发财机会,因而在他们看来,征地拆迁越多越好。在遇到强征强拆的时候希望他们出面保护农民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更多的则是协助征地和拆迁方做农民的工作。
对既不排他,也不安全的土地,使用者没有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压力和动力。
中国土地产权可转移性差。在所有权转让上,全民所有制土地只允许土地使用权出让,而且有期限(比如70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内部不能转让,外部“转让”的唯一通道就是征用,即向全民所有制转变。由于受让方(征地方)垄断了一切交易权利(如交易数量、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因而与其说是交易,不如说是掠夺。
而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说法是不规范的,实际上也不存在。初始承包权应该属于成员权,或者一种俱乐部权利,一旦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户口迁出,就自动丧失承包资格,原来的承包权应该退回集体,而非自行处置。从初始承包者手上流转的土地可以称为转包。
同时,在经营使用权流转上也受到局限。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其经营使用权都是有期限的,不管是30年、50年还是70年,对土地资产而言都很难算作恒产,因而不利于长期投资和可持续性保护;所有权沿地不动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的经营使用权流转很难彻底,会受到多方掣肘,尤其是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即使2014年中央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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