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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当代县域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研究与探索

外共需的基本前提,法制体系的健全显得至关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市场主体认定建议
结合上述有关问题和逻辑梳理,对当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市场主体认定办法提出以下建议。
——在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创新产权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避免了产权性质的改变和产权进一步虚化,同时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权能的实现,例如产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等,选择性创造有利条件,让客观条件约束成为制度约束的有效补充,通过双向约束实现农村产权的规范化。
——彻底实现农村集体组织“政经分离”,加快创新集体经济入市主体构建。要严格参照国家基本上位法相关规定,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坚持民主为准绳,以发展经济为目标,划清农村自治管理与经济行为边界,扫清制度障碍。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需求,创新集体经济市场主体实现形式。
——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诸多方面都已经进入到修法边线,改革深化和现实需求都对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尤其要尽快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确立实现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为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市场主体的能力建设。充分整合市场资源,以现代经营管理为目标,倡导“合作学习”“引进学习”等模式,结合理论设计和实践经验,建立专门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完备市场风险管控机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是围绕金融创新,合理引导城市资本和先进要素下乡,在盘活农村资源市场的同时,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软实力。
在市场导向和试点创新的共同推动下,通过对多种创新创建农村集体经济市场主体和入市办法的实践总结与理论分析,在明确主体认定必要性和理清主体关系基本逻辑前提下,认为通过主体分开和授权委托相结合的办法是较为合理有效的做法。但是,模式创新仅对发展集体经济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事实上仍然没有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对此,要在综合考察改革试点过程中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法人主体认定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平等合法的身份进入市场经济体系,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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