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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当代县域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研究与探索

李明星 宋绍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近年来,随着以农业现代化为导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发展和城乡统筹建设的逐步推开,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相配套的农村产权及经营制度逐渐表现出诸多不适。对此,为盘活农村资产、健全农村市场、维护农民权益,依托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改造成为研究和探索的主要方向。


农村集体经济市场法人构建问题
就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来看,从市场主体构成形式上梳理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种模式:一是传统的企业法人模式。集中体现在发达地区,依托土地大规模征收流转,传统的股份合作社向工商业转变,获得登记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二是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当前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依据相关政策意见效仿股份制公司管理运营,但并不作工商登记。三是“双轨制”模式。通过对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分别登记,下属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以满足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需求。四是“都江堰”模式。由政府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一种有别于企业、社会团体、事业机关等法人的全新法人地位。
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主体,其地位基本得到认可,但就市场行为而言,其仍然面临几个方面的问题:
——产权完善存在困难。就产权主体而言,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社团组织,不具有市场法人资格。其次,无论是从法律解读还是现实情况而言,村委会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完全重合。此外,受教育水平和市场信息所限制,传统的村民小组的经济功能和组织能力十分薄弱,很难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际上处于虚位。就对产权权能认识而言,现实情况中,相当部分农民及村组干部认为集体土地就是村级所有,甚至是村委会所有,或者农民家庭所有,权利意识十分模糊。因此,对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边界及范围辨别处于模糊状态。
——村民小组条件薄弱。从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来看,村民小组突出体现力量单薄、人才匮乏、组织分散的特点。同时,以成都为例,相较全国其他地区,成都平原聚居程度较高,经过多年的“拆院并院”、土地整理、集中居住以后,村民小组边界不清、居住混杂,产权分割困难,这就决定了村民小组难以在市场经济中承担主体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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