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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当代县域经济》
理论前瞻

促进农户发展的农地流转方式选择
赵淑芹 杜鹏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的总体要求是拓宽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和渠道。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土地意味着财富。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为地方经济创造财富。赋予农村长期的发展基础,通过有条件实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增强集体土地利用外来资本与技术的能力;通过农户承包地集中和乡镇企业用地出租,拓宽农村产业链;通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增强农村自身的城市化能力,实现农村的后发增长,对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农民工市民化和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有重要意义。


按照全国第一次土地详查数据,我国1996年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耕地1.59亩。我们形成了2亿多户、户均耕地7.5亩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截至2011年底,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12.77亿亩,家庭承包经营农户2.288亿户。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有2亿多户,占家庭承包户总数的85%以上。

“无地农民”与流转实践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非个人承包,就像任何集体成员都是集体经济的共有者一样,所有家庭成员应该是家庭承包地的承包者之一。1994年之前是集体向家庭发包,1994年之后集体发包的承包地通过家庭内部调整实现均分。除土地征收、自然灾害或流转等其他政策行为外,从政策推演上,实施家庭承包制不会产生“无地农民”。
从1978年开始实施家庭土地承包制算起,我国农民可以划分为三代,第一轮承包中获得承包地的为第一代农民,1994年第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地的为第二代农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之后的为第三代农民,即1994年后出生,通常意义上只能靠家庭内部调整土地,而无村集体发包承包地的农民。如果承包地在家庭内部不均分,则第三代农民就是 “无地农民”。如果从1994年算起,今天这些“无地农民”已经成年了,只是他们还留在有地的家庭里。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非流转(非土地征收、非承包权转让等)导致的无地农户将会逐步增加。
  “无地农民”和“失地农民”有差异。失地农民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般有土地补偿款,通常被政府纳入保障体系,在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得到行政力量的照顾。 “有地农民”有承包地,但“无地农民”可以享有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由此可得,农村存在无地户和有地户,无地户分为流转和非流转无地户,有地户分化为少地户和多地户。
农户可以分为离农户、兼业农户、纯农户和无地户四类。纯农户是典型意义上的农民,一般自己耕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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